“四個服從”的內涵
指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處理黨員個人同黨的組織相互關系的基本原則。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忠實代表,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從根本上說即是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一是要服從組織的領導管理,每個黨員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的特殊黨員。每個黨員都要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和各級黨組織制定的各種制度規定,自覺地將自己的言行置于黨組織的領導和監督之下。二是要服從并執行黨組織的決定和決議,積極完成黨組織交給的任務,即使是個人意見、個人利益同組織的決定發生矛盾時,也要以高度的黨性觀念,無條件地服從黨的組織。不服從黨組織決定,或者陽奉陰違,都是黨的紀律所不允許的。黨員對黨組織的決定如果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級黨委提出聲明,但在上級或本級黨委未改變決定以前,必須堅決地執行原來的決定。
黨內決定問題的基本原則。黨組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時,經常會出現意見不一致的情況,為了避免議而不決,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便及時作出決定,統一大家的思想和行動。按照這個原則來決定問題,一般來說是能夠集中正確意見的。即便決定錯了,糾正起來也比較容易。各級黨組織在執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時,應認真聽取和考慮少數人的意見,尊重和允許少數人保留不同意見,以便由實踐來檢驗它是否正確,如果實踐證明少數人的意見是正確的,黨組織應通過工作,使正確意見為多數人所認識和接受,從而修正原來的意見。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可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黨才能統一起來,形成一種有組織的力量。
黨內處理上下級組織之間相互關系的基本原則。實行這個原則,可以保持黨的各級組織之間的正常關系,實施上級組織對下級組織的領導,也有利于發揮下級組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這個原則的基本要求是,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向上級組織報告工作,其決議不得與上級組織的決議相抵觸;黨的下級組織對于上級組織的決定、指示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不能合意的就執行,不合意的就不執行,更不能為局部利益而不顧黨的整體利益,拒絕乃至反對上級組織的領導。如果上級組織的指示、決定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下級組織可以向上級組織提出意見或建議,請求改變。在上級組織未采納提出的意見或建議之前,以及上級組織堅持原決定時,下級組織必須按上級組織原來的決定執行,并不得公開發表不同意見,但有權向再上一級組織報告。在緊急情況下,下級組織認為執行原來的決定會立即引起嚴重后果時,可以邊采取行動邊報告,或事后立即報告,請求批準。上級組織在作出同下級組織有關的重要決定前,在通常情況下應征求和聽取下級組織的意見。上級組織要充分發揮下級組織的作用,對于下級組織職權范圍以內的事情,如無特殊情況,上級組織應該讓下級組織自行決定。
即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這是處理全黨各個組織和黨中央之間相互關系的原則。這個原則要求全黨各個組織和每一個黨員,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在思想上、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必須無條件地服從黨中央的決定,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制定的路線方針政策,旗幟鮮明地同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行為作斗爭。全黨服從中央,是維護黨的集中統一的首要條件,是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根本保證。我們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黨中央是全黨利益的集中代表者,又是統率全黨行動的最高指揮部。黨中央有高度的權威,黨才有凝聚力、吸引力和戰斗力。因此,全黨每個組織和全體黨員,都應當自覺維護黨中央的權威,緊密團結在黨中央周圍,把維護黨的集中統一、嚴格遵守黨的紀律,作為自己言論和行動的準則。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各部門、各地方的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對于中央已經作出的重大政治性的理論和政策問題的決定,黨員如有意見,可以經過一定的組織程序提出,但是絕對不允許在報刊、廣播等的公開宣傳中發表同中央的決定相反的言論;也不得在群眾中散布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相反的意見。
(摘編自《黨務工作者實務手冊》)
轉載請標明來源:黨建網微平臺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四個服從”的內涵
來源: 時間:2017-10-11
“四個服從”的內涵
指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處理黨員個人同黨的組織相互關系的基本原則。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忠實代表,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從根本上說即是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一是要服從組織的領導管理,每個黨員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的特殊黨員。每個黨員都要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和各級黨組織制定的各種制度規定,自覺地將自己的言行置于黨組織的領導和監督之下。二是要服從并執行黨組織的決定和決議,積極完成黨組織交給的任務,即使是個人意見、個人利益同組織的決定發生矛盾時,也要以高度的黨性觀念,無條件地服從黨的組織。不服從黨組織決定,或者陽奉陰違,都是黨的紀律所不允許的。黨員對黨組織的決定如果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級黨委提出聲明,但在上級或本級黨委未改變決定以前,必須堅決地執行原來的決定。
黨內決定問題的基本原則。黨組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時,經常會出現意見不一致的情況,為了避免議而不決,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便及時作出決定,統一大家的思想和行動。按照這個原則來決定問題,一般來說是能夠集中正確意見的。即便決定錯了,糾正起來也比較容易。各級黨組織在執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時,應認真聽取和考慮少數人的意見,尊重和允許少數人保留不同意見,以便由實踐來檢驗它是否正確,如果實踐證明少數人的意見是正確的,黨組織應通過工作,使正確意見為多數人所認識和接受,從而修正原來的意見。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可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黨才能統一起來,形成一種有組織的力量。
黨內處理上下級組織之間相互關系的基本原則。實行這個原則,可以保持黨的各級組織之間的正常關系,實施上級組織對下級組織的領導,也有利于發揮下級組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這個原則的基本要求是,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向上級組織報告工作,其決議不得與上級組織的決議相抵觸;黨的下級組織對于上級組織的決定、指示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不能合意的就執行,不合意的就不執行,更不能為局部利益而不顧黨的整體利益,拒絕乃至反對上級組織的領導。如果上級組織的指示、決定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下級組織可以向上級組織提出意見或建議,請求改變。在上級組織未采納提出的意見或建議之前,以及上級組織堅持原決定時,下級組織必須按上級組織原來的決定執行,并不得公開發表不同意見,但有權向再上一級組織報告。在緊急情況下,下級組織認為執行原來的決定會立即引起嚴重后果時,可以邊采取行動邊報告,或事后立即報告,請求批準。上級組織在作出同下級組織有關的重要決定前,在通常情況下應征求和聽取下級組織的意見。上級組織要充分發揮下級組織的作用,對于下級組織職權范圍以內的事情,如無特殊情況,上級組織應該讓下級組織自行決定。
即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這是處理全黨各個組織和黨中央之間相互關系的原則。這個原則要求全黨各個組織和每一個黨員,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在思想上、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必須無條件地服從黨中央的決定,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制定的路線方針政策,旗幟鮮明地同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行為作斗爭。全黨服從中央,是維護黨的集中統一的首要條件,是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根本保證。我們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黨中央是全黨利益的集中代表者,又是統率全黨行動的最高指揮部。黨中央有高度的權威,黨才有凝聚力、吸引力和戰斗力。因此,全黨每個組織和全體黨員,都應當自覺維護黨中央的權威,緊密團結在黨中央周圍,把維護黨的集中統一、嚴格遵守黨的紀律,作為自己言論和行動的準則。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各部門、各地方的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對于中央已經作出的重大政治性的理論和政策問題的決定,黨員如有意見,可以經過一定的組織程序提出,但是絕對不允許在報刊、廣播等的公開宣傳中發表同中央的決定相反的言論;也不得在群眾中散布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相反的意見。
(摘編自《黨務工作者實務手冊》)
轉載請標明來源:黨建網微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