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河北省財政廳 中共河北省委組織部 河北省公務員局 關于印發(fā)《河北省省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 ||
發(fā)布機構 | 省財政廳 | 索引號 | 0218077J/2022-00214 |
主題分類 | 重要文件 | 文號 | |
發(fā)布日期 | 主題詞 | ||
效力狀態(tài) |
河北省財政廳 中共河北省委組織部 河北省公務員局
關于印發(fā)《河北省省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省級各部門:
為進一步推進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制度體系建設,加強和規(guī)范省級機關教育培訓工作,推進干部教育培訓事業(yè)健康發(fā)展,根據(jù)《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6〕540號)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對《河北省省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冀財行〔2014〕14號)進行了修訂。經省政府批準,現(xiàn)將修訂后的《河北省省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印發(fā)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附件:河北省省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委組織部 河北省公務員局
2018年3月15日
附件
河北省省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省級機關培訓工作,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節(jié)約培訓費開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省級機關及其所屬機構使用財政性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各類培訓。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機關,是指省委各部門,省政府各廳(局、委、辦)、各直屬機構,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xié)辦公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省委和省工商聯(lián) (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四條 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tǒng)一管理,增強培訓計劃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jié)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 培訓費要全部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各單位要按照嚴格控制、公開透明、科學合理的原則,單獨編制培訓費預算,明確開支數(shù)額和資金列支渠道。省財政廳對各單位培訓費實行上限比例控制。各單位培訓費占本單位公用經費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5%(不含部門承辦的非本單位、本系統(tǒng)人員參加的培訓費用),特殊情況報省政府批準。
第六條 強化培訓費預算約束。各單位要嚴格執(zhí)行經人大批準的培訓費預算,不得突破年初預算確定的經費數(shù)額,如確有重大特殊情況需追加調整的,要嚴格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guī)定按程序報批。
第三章 計劃和備案管理
第七條 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shù)、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后,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準后施行。
第八條 年度培訓計劃一經批準,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的,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第九條 一級預算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將本級和下屬預算單位本年度培訓計劃同時報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公務員局備案。
第四章 開支范圍和標準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fā)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師資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以及其他費用。
(一)師資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發(fā)生的費用,包括授課老師的講課費、住宿費、伙食費、城市間交通費等。
(二)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fā)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三)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fā)生的用餐費用。
(四)培訓場地費是指用于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于培訓所需人員接送以及統(tǒng)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fā)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xiàn)場教學費、設備租賃、文體活動費、醫(yī)藥費等與培訓有關的其他支出。
參訓人員參加培訓往返及異地教學發(fā)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省級機關差旅費有關規(guī)定回單位報銷。
第十一條 除師資費外,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
|||||
培訓類別 |
住宿費 |
伙食費 |
場地、資料、交通費 |
其他費用 |
合計 |
一類培訓 |
350 |
150 |
100 |
50 |
650 |
二類培訓 |
310 |
140 |
70 |
30 |
550 |
三類培訓 |
250 |
110 |
60 |
30 |
450 |
一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廳局級及相應人員的培訓項目。
二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縣處級及相應人員的培訓項目。
三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科級及以下人員的培訓項目。
以其他人員為主的培訓項目參照上述標準分類執(zhí)行。
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由不同層級干部參加的培訓項目也可按參訓人員類別分別結算培訓費用。
30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shù)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shù)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單位內部具備培訓條件的,應當充分利用內部培訓場所舉辦培訓。
第十二條 師資費在綜合定額標準外單獨核算。
(一)講課費(稅后)執(zhí)行以下標準:
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一般不超過1500元;
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yè)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
副高級技術職稱及以下專業(yè)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500元;
講課費按實際發(fā)生的學時計算,每半天最多按4學時計算。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準執(zhí)行。
同時為多班次一并授課的,不重復計算講課費。
(二)授課老師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省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執(zhí)行,住宿費、伙食費按照本辦法標準執(zhí)行,原則上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
(三)培訓工作確有需要從異地(含境外)邀請授課老師,路途時間較長的,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書面批準,講課費可以適當增加。
第五章 培訓組織
第十三條 培訓費實行分級管理,各單位舉辦培訓,原則上不得下延至縣(市、區(qū))及以下(不含省直管縣、市及財政直管縣、市)。
第十四條 各單位開展培訓應當在開支范圍和標準內,擇優(yōu)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高校培訓基地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承辦。
第十五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shù)量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六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游;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fā)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肴,不得提供煙酒;除必要的現(xiàn)場教學外,7日以內的培訓原則上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七條 各單位組織培訓應注重教學設計和質量評估,通過需求調研、課程設計和開發(fā)、專家論證、評估反饋等環(huán)節(jié),推進培訓工作科學化、精準化;注重利用大數(shù)據(jù)、“互聯(lián)網+”等現(xiàn)代信息技術等手段,鼓勵開展網絡培訓,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所需費用納入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第六章 報銷結算
第十八條 培訓費由組織培訓的單位承擔,不得向參訓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yè)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
綜合定額范圍內的培訓費報銷,應當提供本單位培訓計劃審批資料、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收款票據(jù)、原始明細單據(jù)、電子結算單等憑證。師資費用報銷,應當提供講課費簽收單或合同,異地授課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提供相關憑據(jù);執(zhí)行中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批準臨時增加的培訓項目,還應提供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材料。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九條 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zhí)行,采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
第七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將非涉密培訓的名稱、主要內容、參會人數(shù)、經費開支等情況,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二十一條 一級預算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將本級和下屬預算單位上年度培訓計劃執(zhí)行情況(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shù)、工作人員數(shù)、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問題建議等)匯總后報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公務員局。
第二十二條 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公務員局適時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 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guī)定;
(二) 臨時增加培訓計劃是否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三) 培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guī)定;
(四) 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guī)定;
(五) 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 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七) 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收費的行為;
(八) 是否存在奢侈浪費現(xiàn)象;
(九) 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對于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公務員局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回資金,并予以通報;對相關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按規(guī)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可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業(yè)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費管理具體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組織的調訓和統(tǒng)一培訓,有關部門組織的援外培訓,不適用本辦法,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省級事業(yè)單位培訓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省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冀財行〔2014〕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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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財政廳 中共河北省委組織部 河北省公務員局 關于印發(fā)《河北省省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省財政廳 時間:2022-03-03
河北省財政廳 中共河北省委組織部 河北省公務員局
關于印發(fā)《河北省省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省級各部門:
為進一步推進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制度體系建設,加強和規(guī)范省級機關教育培訓工作,推進干部教育培訓事業(yè)健康發(fā)展,根據(jù)《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6〕540號)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對《河北省省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冀財行〔2014〕14號)進行了修訂。經省政府批準,現(xiàn)將修訂后的《河北省省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印發(fā)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附件:河北省省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委組織部 河北省公務員局
2018年3月15日
附件
河北省省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省級機關培訓工作,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節(jié)約培訓費開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省級機關及其所屬機構使用財政性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各類培訓。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機關,是指省委各部門,省政府各廳(局、委、辦)、各直屬機構,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xié)辦公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省委和省工商聯(lián) (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四條 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tǒng)一管理,增強培訓計劃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jié)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 培訓費要全部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各單位要按照嚴格控制、公開透明、科學合理的原則,單獨編制培訓費預算,明確開支數(shù)額和資金列支渠道。省財政廳對各單位培訓費實行上限比例控制。各單位培訓費占本單位公用經費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5%(不含部門承辦的非本單位、本系統(tǒng)人員參加的培訓費用),特殊情況報省政府批準。
第六條 強化培訓費預算約束。各單位要嚴格執(zhí)行經人大批準的培訓費預算,不得突破年初預算確定的經費數(shù)額,如確有重大特殊情況需追加調整的,要嚴格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guī)定按程序報批。
第三章 計劃和備案管理
第七條 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shù)、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后,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準后施行。
第八條 年度培訓計劃一經批準,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的,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第九條 一級預算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將本級和下屬預算單位本年度培訓計劃同時報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公務員局備案。
第四章 開支范圍和標準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fā)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師資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以及其他費用。
(一)師資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發(fā)生的費用,包括授課老師的講課費、住宿費、伙食費、城市間交通費等。
(二)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fā)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三)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fā)生的用餐費用。
(四)培訓場地費是指用于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于培訓所需人員接送以及統(tǒng)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fā)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xiàn)場教學費、設備租賃、文體活動費、醫(yī)藥費等與培訓有關的其他支出。
參訓人員參加培訓往返及異地教學發(fā)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省級機關差旅費有關規(guī)定回單位報銷。
第十一條 除師資費外,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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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類別 |
住宿費 |
伙食費 |
場地、資料、交通費 |
其他費用 |
合計 |
一類培訓 |
350 |
150 |
100 |
50 |
650 |
二類培訓 |
310 |
140 |
70 |
30 |
550 |
三類培訓 |
250 |
110 |
60 |
30 |
450 |
一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廳局級及相應人員的培訓項目。
二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縣處級及相應人員的培訓項目。
三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科級及以下人員的培訓項目。
以其他人員為主的培訓項目參照上述標準分類執(zhí)行。
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由不同層級干部參加的培訓項目也可按參訓人員類別分別結算培訓費用。
30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shù)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shù)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單位內部具備培訓條件的,應當充分利用內部培訓場所舉辦培訓。
第十二條 師資費在綜合定額標準外單獨核算。
(一)講課費(稅后)執(zhí)行以下標準:
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一般不超過1500元;
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yè)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
副高級技術職稱及以下專業(yè)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500元;
講課費按實際發(fā)生的學時計算,每半天最多按4學時計算。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準執(zhí)行。
同時為多班次一并授課的,不重復計算講課費。
(二)授課老師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省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執(zhí)行,住宿費、伙食費按照本辦法標準執(zhí)行,原則上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
(三)培訓工作確有需要從異地(含境外)邀請授課老師,路途時間較長的,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書面批準,講課費可以適當增加。
第五章 培訓組織
第十三條 培訓費實行分級管理,各單位舉辦培訓,原則上不得下延至縣(市、區(qū))及以下(不含省直管縣、市及財政直管縣、市)。
第十四條 各單位開展培訓應當在開支范圍和標準內,擇優(yōu)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高校培訓基地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承辦。
第十五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shù)量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六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游;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fā)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肴,不得提供煙酒;除必要的現(xiàn)場教學外,7日以內的培訓原則上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七條 各單位組織培訓應注重教學設計和質量評估,通過需求調研、課程設計和開發(fā)、專家論證、評估反饋等環(huán)節(jié),推進培訓工作科學化、精準化;注重利用大數(shù)據(jù)、“互聯(lián)網+”等現(xiàn)代信息技術等手段,鼓勵開展網絡培訓,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所需費用納入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第六章 報銷結算
第十八條 培訓費由組織培訓的單位承擔,不得向參訓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yè)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
綜合定額范圍內的培訓費報銷,應當提供本單位培訓計劃審批資料、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收款票據(jù)、原始明細單據(jù)、電子結算單等憑證。師資費用報銷,應當提供講課費簽收單或合同,異地授課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提供相關憑據(jù);執(zhí)行中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批準臨時增加的培訓項目,還應提供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材料。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九條 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zhí)行,采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
第七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將非涉密培訓的名稱、主要內容、參會人數(shù)、經費開支等情況,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二十一條 一級預算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將本級和下屬預算單位上年度培訓計劃執(zhí)行情況(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shù)、工作人員數(shù)、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問題建議等)匯總后報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公務員局。
第二十二條 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公務員局適時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 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guī)定;
(二) 臨時增加培訓計劃是否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三) 培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guī)定;
(四) 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guī)定;
(五) 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 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七) 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收費的行為;
(八) 是否存在奢侈浪費現(xiàn)象;
(九) 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對于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公務員局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回資金,并予以通報;對相關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按規(guī)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可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業(yè)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費管理具體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組織的調訓和統(tǒng)一培訓,有關部門組織的援外培訓,不適用本辦法,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省級事業(yè)單位培訓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省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冀財行〔2014〕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