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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態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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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程序規定
發布機構 索引號 0218077J/2020-00701
主題分類 海洋生態環境保護 文號
發布日期 主題詞
效力狀態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程序規定

發布日期:2020-03-04 15:00 信息來源: 訪問量:? 字體 :[ 大 ][ 中 ][ 小 ]

關于印發《河北省生態環境廳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程序規定》的通知

 

唐山市、秦皇島市、滄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審批局、自然資源局,秦皇島市海洋和漁業局,廳機關各處室、第三、五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廳屬各單位:

為規范我廳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規定》有關規定,我廳制訂了《河北省生態環境廳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程序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2019年6月25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行為,推進批準決策的公正、透明、科學、高效,保護管理相對人、公民、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規定》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是指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環評文件”)。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河北省生態環境廳批準的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

第四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建設單位須在項目開工建設前完成環評文件報批。

 第五條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依法受理環評文件后,遵循公開公正、限時辦結原則,依法作出準予、不予批準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編制及公眾參與。建設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辦理,形成公眾參與說明材料,與環評文件一并報送。

第七條 環評文件批準應向批準機關提交的材料。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編制完成環評文件,向批準機關申報。申報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內容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

(一)書面申請文件;

(二)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全本,以及用于公示的不包含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

(三)由具備向社會公開出具海洋調查、監測數據資質的單位提供的環境現狀調查及監測數據資料(報告)匯編;

(四)公眾參與說明;

(五)按國家及地方規定的相關材料。

(六)報卷材料目錄。

第八條鼓勵網上遠程申報。通過網上申請報批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的,申請人可根據河北省生態環境廳門戶網站辦理指南,在指定的網站提交上傳,申報完畢后生成對應查詢碼,申請人可根據查詢碼隨時查詢辦理進度及結果。其申報材料的文字版可在接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有關材料寄送、報送至指定地址。

第九條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受理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等有關材料,并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內容;

(三)按照《河北省海洋環境保護管理規定》中批準權限不屬于省生態環境廳批準的申請事項,不予受理,并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建設單位向有關機關申請。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1建設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2提供海洋環境質量現狀調查、監測資料的單位不具備向社會公開出具海洋調查、監測數據資質的;

(3)其他依法依規應不予受理的情形。

通過網上申報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通過電子郵件或郵寄的聯系方式,將受理結果信息及時轉達申請人。

第十條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公開機制方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和《河北省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受理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后、審理環評文件過程中,批準機關按規定及時公開項目受理信息、環評文件內容全本(涉密工程除外);項目批準決定作出后,要按規定及時公開批準決定。

第三章 審查與公告

第十一條 征求意見。批準機關受理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后,依據有關規定需要征求同級海洋、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的,需要下級審批主管部門對總量和標準予以確認的,以及京津等跨行政區域聯防聯控要求須征求其它生態環境部門意見的,可通過發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征求相關方意見,相關方應于接到函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反饋。

第十二條 受理環評文件后,河北省生態環境廳委托河北省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對環評文件進行技術評估,評估中心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專家審查意見和技術評估意見。評估中心負責組織專家評審并出具評估意見,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是否具有環境可行性給出明確結論,并對評估意見負責。技術評估不得向管理相對人收取服務費用。

第十三條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查,應依據國家和省級發布的有關行業審查要點和要求,以及有關技術法規、規范進行審查把關。審查主要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查:

(一)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全國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海洋生態紅線的要求。

(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所在海域環境現狀和相鄰海域開發利用現狀,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相鄰海域和其他開發利用活動的影響、分析及預測。

(三)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和環境風險分析,擬采取的環保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四)環評文件依據基礎資料、數據是否可靠,內容是否符合技術規范、導則等要求;評價結論是否明確。

(五)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可能對海岸生態環境產生破壞的,環評文件中應增加工程對近岸自然保護區等陸地生態系統影響的分析和評價。

(六)依法依規應當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四章     準

第十四條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出具批準意見前,向社會公開擬作出的準予批準環評文件的意見,并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做出批準決定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對不符合批準條件的項目,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書面告知建設單位,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五條 對作出準予批準決定的,要在批準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后,將準予批準決定在門戶網站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經批準后,如發生以下改變,且可能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變更內容實施前,重新編制、報批環評文件:

(一)工程的選址(選線)、性質、規模、布局發生改變的;

(二)工程的生產工藝、建設方案發生改變的;

(三)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改變的。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發生上述改變后,對環境的影響明顯小于改變前或不發生改變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批準機關提交專題評估報告,原批準機關同意后,可不重新編制環評文件。

第十七條 對5年未開工建設的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應在開工前向原批準該工程環評文件的海洋批準機關重新審核。

第五章 期  限

第十八條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自受理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受理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批準決定。

第十九條 環評文件受理后依法應當進行聽證、技術評估的項目,聽證、技術評估的時間不計算在本章規定的期限內;專業技術專家是指列入專家庫的專家。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市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批準部門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制定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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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態環境保護

關于印發《河北省生態環境廳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程序規定》的通知

 

唐山市、秦皇島市、滄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審批局、自然資源局,秦皇島市海洋和漁業局,廳機關各處室、第三、五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廳屬各單位:

為規范我廳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規定》有關規定,我廳制訂了《河北省生態環境廳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程序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2019年6月25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行為,推進批準決策的公正、透明、科學、高效,保護管理相對人、公民、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規定》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是指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環評文件”)。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河北省生態環境廳批準的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

第四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建設單位須在項目開工建設前完成環評文件報批。

 第五條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依法受理環評文件后,遵循公開公正、限時辦結原則,依法作出準予、不予批準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編制及公眾參與。建設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辦理,形成公眾參與說明材料,與環評文件一并報送。

第七條 環評文件批準應向批準機關提交的材料。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編制完成環評文件,向批準機關申報。申報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內容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

(一)書面申請文件;

(二)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全本,以及用于公示的不包含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

(三)由具備向社會公開出具海洋調查、監測數據資質的單位提供的環境現狀調查及監測數據資料(報告)匯編;

(四)公眾參與說明;

(五)按國家及地方規定的相關材料。

(六)報卷材料目錄。

第八條鼓勵網上遠程申報。通過網上申請報批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的,申請人可根據河北省生態環境廳門戶網站辦理指南,在指定的網站提交上傳,申報完畢后生成對應查詢碼,申請人可根據查詢碼隨時查詢辦理進度及結果。其申報材料的文字版可在接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有關材料寄送、報送至指定地址。

第九條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受理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等有關材料,并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內容;

(三)按照《河北省海洋環境保護管理規定》中批準權限不屬于省生態環境廳批準的申請事項,不予受理,并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建設單位向有關機關申請。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1建設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2提供海洋環境質量現狀調查、監測資料的單位不具備向社會公開出具海洋調查、監測數據資質的;

(3)其他依法依規應不予受理的情形。

通過網上申報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通過電子郵件或郵寄的聯系方式,將受理結果信息及時轉達申請人。

第十條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公開機制方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和《河北省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受理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后、審理環評文件過程中,批準機關按規定及時公開項目受理信息、環評文件內容全本(涉密工程除外);項目批準決定作出后,要按規定及時公開批準決定。

第三章 審查與公告

第十一條 征求意見。批準機關受理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后,依據有關規定需要征求同級海洋、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的,需要下級審批主管部門對總量和標準予以確認的,以及京津等跨行政區域聯防聯控要求須征求其它生態環境部門意見的,可通過發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征求相關方意見,相關方應于接到函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反饋。

第十二條 受理環評文件后,河北省生態環境廳委托河北省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對環評文件進行技術評估,評估中心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專家審查意見和技術評估意見。評估中心負責組織專家評審并出具評估意見,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是否具有環境可行性給出明確結論,并對評估意見負責。技術評估不得向管理相對人收取服務費用。

第十三條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查,應依據國家和省級發布的有關行業審查要點和要求,以及有關技術法規、規范進行審查把關。審查主要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查:

(一)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全國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海洋生態紅線的要求。

(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所在海域環境現狀和相鄰海域開發利用現狀,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相鄰海域和其他開發利用活動的影響、分析及預測。

(三)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和環境風險分析,擬采取的環保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四)環評文件依據基礎資料、數據是否可靠,內容是否符合技術規范、導則等要求;評價結論是否明確。

(五)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可能對海岸生態環境產生破壞的,環評文件中應增加工程對近岸自然保護區等陸地生態系統影響的分析和評價。

(六)依法依規應當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四章     準

第十四條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出具批準意見前,向社會公開擬作出的準予批準環評文件的意見,并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做出批準決定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對不符合批準條件的項目,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書面告知建設單位,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五條 對作出準予批準決定的,要在批準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后,將準予批準決定在門戶網站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經批準后,如發生以下改變,且可能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變更內容實施前,重新編制、報批環評文件:

(一)工程的選址(選線)、性質、規模、布局發生改變的;

(二)工程的生產工藝、建設方案發生改變的;

(三)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改變的。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發生上述改變后,對環境的影響明顯小于改變前或不發生改變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批準機關提交專題評估報告,原批準機關同意后,可不重新編制環評文件

第十七條 對5年未開工建設的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應在開工前向原批準該工程環評文件的海洋批準機關重新審核。

第五章 期  限

第十八條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自受理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受理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批準決定。

第十九條 環評文件受理后依法應當進行聽證、技術評估的項目,聽證、技術評估的時間不計算在本章規定的期限內;專業技術專家是指列入專家庫的專家。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市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批準部門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制定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