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關于規范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環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讀 | ||
發布機構 | 機動車污染防治處 | 索引號 | 0218077J/2021-01148 |
主題分類 | 機動車污染防治 | 文號 | |
發布日期 | 2021-12-13 | 主題詞 | |
效力狀態 |
《關于規范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環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讀
為深入貫徹執行《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范機動車排放檢驗環境管理工作,提高環境監督管理水平,落實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主體責任,2020年5月7日,我廳起草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環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環規范〔2020〕1號)。在一年多的執法監管實踐中發現,《關于進一步規范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環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環規范〔2020〕1號)中部分內容與優化營商環境、落實“六穩”“六保”要求還不盡協調,我省部分地市生態環境部門也提出了修改完善建議。
為創新監管模式,打開“監督”視角,進一步把信息化、數字化技術手段應用于檢驗機構的監管實踐,發揮“非現場”執法效能,增加現場檢查的“靶向性”,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關于進一步規范排放檢驗加強機動車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6〕2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1〕18號)的有關要求,重點圍繞改革監管方式、加大非現場執法檢查力度、完善查處形式等方面內容對《關于進一步規范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環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環規范〔2020〕1號)進行了部分修改,形成了《關于規范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環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環規范〔2021〕5號)。
二、修改過程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經討論會商,形成了《關于規范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環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2021年9月28日,以書面形式征求了省市場監管局、省公安廳和各市生態環境局意見,并在我廳門戶網站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通過內部程序征求了廳機關各處室、各單位意見。截止到2021年10月31日,共收到反饋意見27條,采納和部分采納9條、不采納3條、無修改意見15條,所提意見均已吸收或溝通一致。
三、修改內容
對照《關于進一步規范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環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環規范〔2020〕1號),總體框架沒有發生變化,全文共修改、調整了5個方面內容。具體如下:
一是完善了排放檢驗全過程視頻監控要求。在“一、壓實檢驗機構主體責任(二)指導落實排放檢驗全過程監控2.”中增加“重型燃氣車”和“視頻應保證連續,不得隨意中斷,覆蓋設備啟動、設備自檢、設備自動校正、檢測和待檢測、關機等全部過程。禁止以任何形式遮擋或關閉視頻監控裝置”的表述。
修改依據:原文件中缺失對“重型燃氣車”視頻監控的要求,修改稿予以補充;參照生態環境部即將印發的《汽車排放檢驗規范》中對視頻監控的要求,補充了“視頻應保證連續,不得隨意中斷,覆蓋設備啟動、設備自檢、設備自動校正、檢測和待檢測、關機等全部過程。禁止以任何形式遮擋或關閉視頻監控裝置”的相關內容,同時也滿足該部分標題“完善全過程視頻監控”的要求。
二是調整了省、市對三類柴油車核查比例。在“二、認真落實生態環境部門監管責任(三)加大非現場執法檢查力度”部分,調整了省、市對三類柴油車核查比例。
修改理由:調整三類柴油車核查比例,滿足生態環境保護部《柴油貨車污染防治攻堅戰行動計劃》重點區域年度核查率在80%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比例的要求。對定州、辛集、雄安新區的核查率不再單列,均涵蓋在“各市生態環境部門”之中。
三是嚴格規范了暫停網絡聯接和檢驗報告打印功能的檢驗機構范圍。在“四、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部分,對原有采取暫停網絡連接措施的檢驗機構范圍進行了調整和規范。
修改依據:《關于進一步規范排放檢驗加強機動車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6〕2號)中規定“對偽造檢驗結果、出具虛假報告的檢驗機構,環保部門暫停網絡聯接和檢驗報告打印功能,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條款予以處罰。”為嚴格落實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職責,落實監管責任,明確監管對象和范圍、厘清監管事權,依法對市場主體進行監管,實現監管全覆蓋”和“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的相關要求,修改稿中將不屬于偽造檢驗結果、出具虛假報告的違法行為,不再列入暫停網絡聯接和檢驗報告打印功能范圍。
四是補充了“雙隨機、一公開”內容。在“五、加強日常監管問效(一)強化屬地監管”部分補充了“雙隨機、一公開”的監管內容。
修改依據: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和《關于印發<河北省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第一版)>的通知》中“雙隨機、一公開”的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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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規范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環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讀
來源:機動車污染防治處 時間:2021-12-13
《關于規范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環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讀
為深入貫徹執行《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范機動車排放檢驗環境管理工作,提高環境監督管理水平,落實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主體責任,2020年5月7日,我廳起草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環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環規范〔2020〕1號)。在一年多的執法監管實踐中發現,《關于進一步規范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環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環規范〔2020〕1號)中部分內容與優化營商環境、落實“六穩”“六保”要求還不盡協調,我省部分地市生態環境部門也提出了修改完善建議。
為創新監管模式,打開“監督”視角,進一步把信息化、數字化技術手段應用于檢驗機構的監管實踐,發揮“非現場”執法效能,增加現場檢查的“靶向性”,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關于進一步規范排放檢驗加強機動車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6〕2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1〕18號)的有關要求,重點圍繞改革監管方式、加大非現場執法檢查力度、完善查處形式等方面內容對《關于進一步規范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環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環規范〔2020〕1號)進行了部分修改,形成了《關于規范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環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環規范〔2021〕5號)。
二、修改過程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經討論會商,形成了《關于規范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環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2021年9月28日,以書面形式征求了省市場監管局、省公安廳和各市生態環境局意見,并在我廳門戶網站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通過內部程序征求了廳機關各處室、各單位意見。截止到2021年10月31日,共收到反饋意見27條,采納和部分采納9條、不采納3條、無修改意見15條,所提意見均已吸收或溝通一致。
三、修改內容
對照《關于進一步規范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環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環規范〔2020〕1號),總體框架沒有發生變化,全文共修改、調整了5個方面內容。具體如下:
一是完善了排放檢驗全過程視頻監控要求。在“一、壓實檢驗機構主體責任(二)指導落實排放檢驗全過程監控2.”中增加“重型燃氣車”和“視頻應保證連續,不得隨意中斷,覆蓋設備啟動、設備自檢、設備自動校正、檢測和待檢測、關機等全部過程。禁止以任何形式遮擋或關閉視頻監控裝置”的表述。
修改依據:原文件中缺失對“重型燃氣車”視頻監控的要求,修改稿予以補充;參照生態環境部即將印發的《汽車排放檢驗規范》中對視頻監控的要求,補充了“視頻應保證連續,不得隨意中斷,覆蓋設備啟動、設備自檢、設備自動校正、檢測和待檢測、關機等全部過程。禁止以任何形式遮擋或關閉視頻監控裝置”的相關內容,同時也滿足該部分標題“完善全過程視頻監控”的要求。
二是調整了省、市對三類柴油車核查比例。在“二、認真落實生態環境部門監管責任(三)加大非現場執法檢查力度”部分,調整了省、市對三類柴油車核查比例。
修改理由:調整三類柴油車核查比例,滿足生態環境保護部《柴油貨車污染防治攻堅戰行動計劃》重點區域年度核查率在80%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比例的要求。對定州、辛集、雄安新區的核查率不再單列,均涵蓋在“各市生態環境部門”之中。
三是嚴格規范了暫停網絡聯接和檢驗報告打印功能的檢驗機構范圍。在“四、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部分,對原有采取暫停網絡連接措施的檢驗機構范圍進行了調整和規范。
修改依據:《關于進一步規范排放檢驗加強機動車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6〕2號)中規定“對偽造檢驗結果、出具虛假報告的檢驗機構,環保部門暫停網絡聯接和檢驗報告打印功能,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條款予以處罰。”為嚴格落實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職責,落實監管責任,明確監管對象和范圍、厘清監管事權,依法對市場主體進行監管,實現監管全覆蓋”和“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的相關要求,修改稿中將不屬于偽造檢驗結果、出具虛假報告的違法行為,不再列入暫停網絡聯接和檢驗報告打印功能范圍。
四是補充了“雙隨機、一公開”內容。在“五、加強日常監管問效(一)強化屬地監管”部分補充了“雙隨機、一公開”的監管內容。
修改依據: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和《關于印發<河北省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第一版)>的通知》中“雙隨機、一公開”的監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