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關于做好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的通知 | ||
發布機構 | 生態環境監測處 | 索引號 | 0218077J/2014-01752 |
主題分類 | 環境監測相關文件 | 文號 | |
發布日期 | 主題詞 | ||
效力狀態 |
關于做好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
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的通知
冀環辦發〔2014〕94號
各設區市環保局,辛集市、定州市環保局,各相關單位:
按照環保部《關于加強“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體系建設運行情況考核工作的通知》(環發〔2013〕98號)要求,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已納入“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體系建設考核內容。扎實做好這項工作,直接關系到國家對一個地方污染減排的核查核算,是考核污染減排工作的一條重要紅線。各地務必高度重視,認真對待,做實做細這項工作。為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規范工作程序,加強現場督導,提高工作質量,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工作要求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自查、環保監察部門現場核查、環境監測機構比對監測。同時,減排監測體系考核還要求: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傳輸有效率不得低于75%,自行監測結果公布率不得低于80%和監督性監測結果公布率不得低于95%。這項工作涉及多個部門和單位,各市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認真做好現場核查和自動監測數據的比對監測等基礎性工作,同時指導轄區內相關企業做好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維護,高標準完成企業自查工作。省環保廳負責組織全省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其它列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審核工作,由各設區市環保局、省直管縣環保局負責。
二、強化現場核查屬地職責
為進一步推進此項工作的開展,自2014年二季度開始,省環保廳要求各設區市環保局、省直管縣環保局環境監察部門對所在地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的有效性審核開展現場核查工作。各市要將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的現場核查工作,統一納入轄區內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現場核查范圍,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各市環監部門現場核查后,要按要求填寫附表1、附表2和附表3,于下一季度首月5日前報省環保廳信息中心。
三、認真做好比對監測工作
開展對國控重點企業自動監測設備的比對監測是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的重要內容,也是反映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的重要手段。各市要扎實做好這項工作,確保監測數據的規范性和完整性。
省環境監測站負責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自動監測數據的比對監測工作,其它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動監測數據的比對監測工作由所在市級監測站負責。比對監測工作每季度一次,比對監測范圍覆蓋所有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報告要于下一季度首月5日前,報環境監測行政管理部門。
各級監測機構在比對監測過程中發現自動監控設施比對不合格時,要依法責令企業進行限期整改,企業在整改期間應按照國家規定的監測指標和監測頻次進行手工監測,并將手工監測數據按管理權限及時上報相關部門錄入國發軟件。企業完成整改后,要報告環境監測機構,以便安排二次比對。其中,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整改期間的手工監測數據報送省環保廳信息中心。
各級監測機構出具的比對監測報告要真實、完整的反映自動監測設施的運行情況。
四、切實落實有效性審核制度
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要高度重視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加強自動監控設施的運行維護,按規范要求,每季度編制并上報自查報告。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的自查報告于下一季度首月5日前上報省環保廳信息中心。
為加強管理,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機組的大修計劃要于每年1月初報告省監測站,停機機組起動前5個工作日內報省監測站,以便在監督性監測中做出統一安排。2014年的大修計劃,于5月初補報。今后,對沒有上報機組大修計劃的企業,監督性監測時停機的,一律視為未通過有效性審核。
省環保廳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將根據企業自查、現場核查、比對監測等資料報告,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并出具審核結果。對通過有效性審核的自動監控設施發放合格標志。審核結果交省信息中心錄入國發軟件,并做好材料的歸檔工作,以備國家考核。省環保廳每季度對有效性審核結果進行通報,同時將考核情況納入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體系考核。
五、加強監督檢查
各市要抓緊時間對納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的企業進行篩查,對沒有進行環保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企業立即進行環保驗收或督促企業限期整改。
各市要參照省廳的做法,細化責任分工,完善工作流程,確保有效性審核工作落到實處。
附件:1.河北省 年第 季度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自動監測系統基本情況表
2.河北省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污染源煙氣自動監測設備現場核查表
3.河北省 年第 季度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現場核查情況匯總表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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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的通知
來源:生態環境監測處 時間:2014-06-09
關于做好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
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的通知
冀環辦發〔2014〕94號
各設區市環保局,辛集市、定州市環保局,各相關單位:
按照環保部《關于加強“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體系建設運行情況考核工作的通知》(環發〔2013〕98號)要求,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已納入“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體系建設考核內容。扎實做好這項工作,直接關系到國家對一個地方污染減排的核查核算,是考核污染減排工作的一條重要紅線。各地務必高度重視,認真對待,做實做細這項工作。為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規范工作程序,加強現場督導,提高工作質量,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工作要求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自查、環保監察部門現場核查、環境監測機構比對監測。同時,減排監測體系考核還要求: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傳輸有效率不得低于75%,自行監測結果公布率不得低于80%和監督性監測結果公布率不得低于95%。這項工作涉及多個部門和單位,各市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認真做好現場核查和自動監測數據的比對監測等基礎性工作,同時指導轄區內相關企業做好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維護,高標準完成企業自查工作。省環保廳負責組織全省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其它列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審核工作,由各設區市環保局、省直管縣環保局負責。
二、強化現場核查屬地職責
為進一步推進此項工作的開展,自2014年二季度開始,省環保廳要求各設區市環保局、省直管縣環保局環境監察部門對所在地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的有效性審核開展現場核查工作。各市要將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的現場核查工作,統一納入轄區內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現場核查范圍,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各市環監部門現場核查后,要按要求填寫附表1、附表2和附表3,于下一季度首月5日前報省環保廳信息中心。
三、認真做好比對監測工作
開展對國控重點企業自動監測設備的比對監測是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的重要內容,也是反映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的重要手段。各市要扎實做好這項工作,確保監測數據的規范性和完整性。
省環境監測站負責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自動監測數據的比對監測工作,其它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動監測數據的比對監測工作由所在市級監測站負責。比對監測工作每季度一次,比對監測范圍覆蓋所有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報告要于下一季度首月5日前,報環境監測行政管理部門。
各級監測機構在比對監測過程中發現自動監控設施比對不合格時,要依法責令企業進行限期整改,企業在整改期間應按照國家規定的監測指標和監測頻次進行手工監測,并將手工監測數據按管理權限及時上報相關部門錄入國發軟件。企業完成整改后,要報告環境監測機構,以便安排二次比對。其中,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整改期間的手工監測數據報送省環保廳信息中心。
各級監測機構出具的比對監測報告要真實、完整的反映自動監測設施的運行情況。
四、切實落實有效性審核制度
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要高度重視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加強自動監控設施的運行維護,按規范要求,每季度編制并上報自查報告。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的自查報告于下一季度首月5日前上報省環保廳信息中心。
為加強管理,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機組的大修計劃要于每年1月初報告省監測站,停機機組起動前5個工作日內報省監測站,以便在監督性監測中做出統一安排。2014年的大修計劃,于5月初補報。今后,對沒有上報機組大修計劃的企業,監督性監測時停機的,一律視為未通過有效性審核。
省環保廳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將根據企業自查、現場核查、比對監測等資料報告,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并出具審核結果。對通過有效性審核的自動監控設施發放合格標志。審核結果交省信息中心錄入國發軟件,并做好材料的歸檔工作,以備國家考核。省環保廳每季度對有效性審核結果進行通報,同時將考核情況納入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體系考核。
五、加強監督檢查
各市要抓緊時間對納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的企業進行篩查,對沒有進行環保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企業立即進行環保驗收或督促企業限期整改。
各市要參照省廳的做法,細化責任分工,完善工作流程,確保有效性審核工作落到實處。
附件:1.河北省 年第 季度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自動監測系統基本情況表
2.河北省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污染源煙氣自動監測設備現場核查表
3.河北省 年第 季度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現場核查情況匯總表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