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關于對辛集市水、污泥污染環境問題實施掛牌督辦的函 | ||
發布機構 | 法規與標準處(內部審計處) | 索引號 | 0218077J/2021-00325 |
主題分類 | 環境執法 | 文號 | |
發布日期 | 主題詞 | ||
效力狀態 |
冀環法〔2016〕45號
關于對辛集市水、污泥污染環境問題
實施掛牌督辦的函
辛集市人民政府:
自2014年以來,辛集市河道水質、污泥處置等問題多次被群眾舉報、環保部華北督察中心檢查發現、媒體曝光,我廳于2015年3月26日對辛集市政府進行了公開約談。8月14日至15日,對其整改情況進行后督察后,又向辛集市政府提出了具體要求,辛集市政府于9月21日向我廳報送了整改工作實施方案,承諾2015年底完成部分整改任務。2016年1月中央環保督察組檢查時發現,辛集市仍未按照方案規定的時間完成第二污水處理廠建設工程、污泥資源化處置工程、城市污水處理中心升級改造工程、制革園區污泥日產日清、錨營試炮營制革園區污泥處置工作等整改任務。根據《環境保護掛牌督辦和區域限批試行辦法》,省環境保護廳決定對辛集市水、污泥污染環境問題實施掛牌督辦。
督辦要求:嚴格按照辛集市政府制定的整改工作方案,完成城市第二污水處理廠建設工作,完成制革園區污水處理設施第三方運營,完成錨營、試炮營污泥填埋場處置工作;按照時間節點任務安排加快完成制革園區污水處理廠、城市污水處理中心升級改造工作,加快污泥處理處置中心項目建設,指導、督促完成國惠污泥焚燒發電項目建設。
督辦時限:在2016年7月31日前,完成掛牌督辦事項。
請你市和相關部門高度重視,加大執法力度,依法依規嚴厲查處環境違法行為,認真落實督辦整改要求,切實提高環境治理水平。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2016年2月19日
抄送:省環監局,辛集市環保局。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6年2月2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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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辛集市水、污泥污染環境問題實施掛牌督辦的函
來源:法規與標準處(內部審計處) 時間:2016-03-17
冀環法〔2016〕45號
關于對辛集市水、污泥污染環境問題
實施掛牌督辦的函
辛集市人民政府:
自2014年以來,辛集市河道水質、污泥處置等問題多次被群眾舉報、環保部華北督察中心檢查發現、媒體曝光,我廳于2015年3月26日對辛集市政府進行了公開約談。8月14日至15日,對其整改情況進行后督察后,又向辛集市政府提出了具體要求,辛集市政府于9月21日向我廳報送了整改工作實施方案,承諾2015年底完成部分整改任務。2016年1月中央環保督察組檢查時發現,辛集市仍未按照方案規定的時間完成第二污水處理廠建設工程、污泥資源化處置工程、城市污水處理中心升級改造工程、制革園區污泥日產日清、錨營試炮營制革園區污泥處置工作等整改任務。根據《環境保護掛牌督辦和區域限批試行辦法》,省環境保護廳決定對辛集市水、污泥污染環境問題實施掛牌督辦。
督辦要求:嚴格按照辛集市政府制定的整改工作方案,完成城市第二污水處理廠建設工作,完成制革園區污水處理設施第三方運營,完成錨營、試炮營污泥填埋場處置工作;按照時間節點任務安排加快完成制革園區污水處理廠、城市污水處理中心升級改造工作,加快污泥處理處置中心項目建設,指導、督促完成國惠污泥焚燒發電項目建設。
督辦時限:在2016年7月31日前,完成掛牌督辦事項。
請你市和相關部門高度重視,加大執法力度,依法依規嚴厲查處環境違法行為,認真落實督辦整改要求,切實提高環境治理水平。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2016年2月19日
抄送:省環監局,辛集市環保局。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6年2月2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