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河北天柱鋼鐵集團有限公司) | ||
發布機構 | 生態環境執法局 | 索引號 | 0218077J/2021-01069 |
主題分類 | 環境執法 | 文號 | |
發布日期 | 2021-09-28 | 主題詞 | |
效力狀態 |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行政處罰決定書
冀環罰〔2021〕517號
河北天柱鋼鐵集團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221763416020C
地址:唐山市豐潤區銀河路北段銀城鋪鎮殷官屯村東 負責人:孟蘭芝
我廳于2021年8月9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號、2號12㎡豎爐原料庫內鐵精粉受料口未按規定設置收集處理設施。
以上事實,有《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調查詢問筆錄》、《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 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廳已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單位在法定時限內未行使相關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和《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的規定,你單位1號、2號12㎡豎爐原料庫內鐵精粉受料口在密閉料棚內,無粉塵收集設施,且一年內有3次以上環境違法處罰記錄。后續復查發現你單位已停止違法行為正在積極整改,且積極配合檢查,綜合考慮上述情節,責令你單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陸萬元整。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廳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 中國工商銀行石家莊中華支行 戶名:河北省財政廳
賬 號: 0402020509249040940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生態環境部或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廳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9月23日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行政處罰決定書(河北天柱鋼鐵集團有限公司)
來源:生態環境執法局 時間:2021-09-28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行政處罰決定書
冀環罰〔2021〕517號
河北天柱鋼鐵集團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221763416020C
地址:唐山市豐潤區銀河路北段銀城鋪鎮殷官屯村東 負責人:孟蘭芝
我廳于2021年8月9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號、2號12㎡豎爐原料庫內鐵精粉受料口未按規定設置收集處理設施。
以上事實,有《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調查詢問筆錄》、《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 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廳已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單位在法定時限內未行使相關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和《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的規定,你單位1號、2號12㎡豎爐原料庫內鐵精粉受料口在密閉料棚內,無粉塵收集設施,且一年內有3次以上環境違法處罰記錄。后續復查發現你單位已停止違法行為正在積極整改,且積極配合檢查,綜合考慮上述情節,責令你單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陸萬元整。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廳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 中國工商銀行石家莊中華支行 戶名:河北省財政廳
賬 號: 0402020509249040940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生態環境部或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廳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