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環評函〔2018〕689號
關于進一步完善排污許可制實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環保局、審批局:
為貫徹落實原環境保護部排污許可制改革要求,我省各級環保、審批部門積極行動,克服困難,圓滿完成了2017年15個行業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和主要排污口二維碼信息化管理工作。根據原環保部工作計劃,三年內實現所有行業國家統一編碼排污許可證全覆蓋。目前,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存在省版排污許可證與國家版排污許可證并存的情況,為解決過渡期排污許可管理的有關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我省轄區內納入排污許可證申領范圍的排污單位均需持證排污,應持有國家版排污許可證或省版排污許可證。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要求,持有省版排污許可證的單位按時申領換發國家版排污許可證。為盡快完成固定污染源信息化管理要求,我省計劃于2019年底前實現所有應發證行業新證核發全覆蓋。請各地認真做好前期摸排底數工作,要求準確細致,為制定今、明兩年排污許可核發工作計劃,奠定基礎。目前未出臺行業技術規范的,先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總則》要求填報申請,待行業技術規范正式印發后,再予完善。
二、排污許可證申領和延續換證
凡是列入國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申請排污許可證。未列入國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排污單位,暫不需申請排污許可證。
未列入國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排污單位所持省版排污許可證到期后,不需延續排污許可證。同時,根據國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調整情況,適時納入名錄后按要求申領。
三、持證排污的管理原則
關于排污許可證申領時間,所有新、改、擴建設項目均應當在項目建設期結束、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領排污許可證。
對于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現有企業或項目,如存在長期違法試生產或者未按期完成建設項目“三同時”竣工環保驗收的排污單位,應由所在地具有排污許可證核發權限的環保部門對其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并得到執行后,可按照有關要求辦理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前不得生產。
四、核發主體和核發權限
根據原環境保護部《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和我省行政審批改革有關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是排污許可證核發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
排污許可核發工作已移交行政審批部門的,實施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許可證核發工作由設區市行政審批部門結合工作需要自行確定。
請各市環保局、審批局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研究政策、法規要求,切實做好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執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與省環保廳報告、協商。
聯系人及電話:焦雅吉 13831192710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2018年6月7日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關于進一步完善排污許可制實施工作有關意見的通知
來源: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 時間:2018-06-12
冀環評函〔2018〕689號
關于進一步完善排污許可制實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環保局、審批局:
為貫徹落實原環境保護部排污許可制改革要求,我省各級環保、審批部門積極行動,克服困難,圓滿完成了2017年15個行業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和主要排污口二維碼信息化管理工作。根據原環保部工作計劃,三年內實現所有行業國家統一編碼排污許可證全覆蓋。目前,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存在省版排污許可證與國家版排污許可證并存的情況,為解決過渡期排污許可管理的有關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我省轄區內納入排污許可證申領范圍的排污單位均需持證排污,應持有國家版排污許可證或省版排污許可證。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要求,持有省版排污許可證的單位按時申領換發國家版排污許可證。為盡快完成固定污染源信息化管理要求,我省計劃于2019年底前實現所有應發證行業新證核發全覆蓋。請各地認真做好前期摸排底數工作,要求準確細致,為制定今、明兩年排污許可核發工作計劃,奠定基礎。目前未出臺行業技術規范的,先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總則》要求填報申請,待行業技術規范正式印發后,再予完善。
二、排污許可證申領和延續換證
凡是列入國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申請排污許可證。未列入國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排污單位,暫不需申請排污許可證。
未列入國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排污單位所持省版排污許可證到期后,不需延續排污許可證。同時,根據國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調整情況,適時納入名錄后按要求申領。
三、持證排污的管理原則
關于排污許可證申領時間,所有新、改、擴建設項目均應當在項目建設期結束、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領排污許可證。
對于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現有企業或項目,如存在長期違法試生產或者未按期完成建設項目“三同時”竣工環保驗收的排污單位,應由所在地具有排污許可證核發權限的環保部門對其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并得到執行后,可按照有關要求辦理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前不得生產。
四、核發主體和核發權限
根據原環境保護部《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和我省行政審批改革有關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是排污許可證核發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
排污許可核發工作已移交行政審批部門的,實施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許可證核發工作由設區市行政審批部門結合工作需要自行確定。
請各市環保局、審批局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研究政策、法規要求,切實做好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執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與省環保廳報告、協商。
聯系人及電話:焦雅吉 13831192710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201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