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及建設單位自主開展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工作指引(試行)》的說明
一、制定背景、意義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82號),推進“放管服”審批改革,指導全省建設項目環境管理規范、有序運行,健全新形勢下環評審批、環保驗收監管機制,參照環保部《關于發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的公告》(國環規環評〔2017) 4號),我廳研究制定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及建設單位自主開展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于2017年11月23日正式印發。
《指引》共分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和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污染影響類)兩部分,進一步細化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項護驗收工作內容,指導建設單位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規范有序完成驗收工作,對我省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82號)具有指導性意義。
二、對具體條款的解讀
1、關于驗收期限。建設項目主體設施、環保設施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日起原則上3個月內完成驗收,確有特殊情況,最長不能超過環保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規定的期限。
2、關于水、噪聲或者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
根據環保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有關要求,本著合法、務實、高效的原則,依據《指引》中第二條驗收程序第(二)第二款中“建設單位可根據項目具體情況,邀請當地環保、行政審批等部門代表作為列席會議人員參加驗收會議,對驗收工作給予指導”的規定,原環評審批機關(或行政審批機構)根據參會人員現場了解的情況,以及企業在會后遞交的涉及水、固廢、噪聲等驗收報告及驗收組意見,依法出具關于涉水、固廢、噪聲等環保設施驗收批復。相關法律修改后完全由企業實施自主驗收,不再執行上述規定。
3、關于專業技術專家問題。根據《指引》規定,有關專業技術專家,可以從各級環保部門建立的環保專家庫中遴選。根據需要,各市可建立自己的環保專家庫。
4、關于《指引》沒有明確的內容。《指引》沒有明確的內容,按照環保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5、關于技術規范。由于技術規范一直在不斷完善、增加過程,《指引》中不全的技術規范內容可以登錄環境保護部網站查詢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相關技術規范(kjs.mep.gov. cn/hjbhbz/bzwb/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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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及建設單位自主開展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工作指引(試行)》的說明 來源: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 時間:2017-11-29